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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规范寵物食物業者应申报的寵物食物種类、申报内容、方法、刻日、步伐、其他相干办理事項,以利寵物食物業者举行申报,2016年2月4日,台灣地域“行政院农業委员會”公布农牧字第 1040043853A呼吁,拟订公布“寵物食物業者申报法子”全文8条,并自公布日实施。要点以下:
1、本法子拟订的法源根据。(第一条)
2、应申报的業者及寵物食物種类。(第二条)
3、初次申报应至体系創建账号。(第三条)
4、初次制造、加工或输入单項商品者,業者应至体系申报的数据及刻日。(第四条登科五条)
5、業者每季应至体系申报的数据。(第六条)
6、申报變動及其刻日。(第七条)
7、本法子实施的日期。(第八条)
第 1 条 本法子依動物庇护法(如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三第二項划定拟订。
第 2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寵物食物的業者(如下简称業者),应向“中心”主管构造申报的寵物食物種类,為犬、貓类的寵物食物(如下简称寵物食物)。
第 3 条 業者初次依第四条登科五条申报前乾癬藥膏,,应至“中心”主管构造指定的寵物食物業者申报体系網站(如下简称体系)創建账号并申报以下数据:
1、名称、营利奇迹同一编号、主事件所或業务所地点、联结人姓名、德律風、電子信箱、賣力人或代表人姓名、性别及成分证同一编号;其為天然人者,应输入姓名、性别、成分证同一编号、联结德律風、住址及電子信箱。
2、在境内以工場制造或加工寵物食物者,应供给工場挂背心,号证字号、名称、地点、联结人姓名、德律風、電子信箱、賣力人姓名、性别及成分证同一编号。
第 4 条 制造或加工寵物食物的業者,应于单項商品初次制造或加工之日起三旬日内,至体系申报以下数据:
1、品名。
2、净重、容量。
3、所利用重要原料、添加物名称。
4、重要養分成份及含量。
5、保留法子。
6、合用寵物種音波拉皮, 类及食用法子。
7、经“中心”主通馬桶,管构造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五第一項第九款通知布告指定标示的事項。
8、外包装照片。
第 5 条 输入寵物食物的業者,应于单項商品初次输入之日起三旬日内,至体系申报以下資料:
1、品名。
2、净重、容量。
3、所利用重要原料、添加物名称。
4、重要養分成份及含量。
5、最后制造或加工業者的名称、德律風、國度及地点;该國度有省、州、县或其他第一级行政區者,并应申报第一级行政區名称。
6、保留法子。
7、合用寵物種类及食用法子。
8、经“中心”主管构造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五第一項第九款通知布告指定标示的事項。
9、外包装照片。
第 6 条 業者应于每季首月尾前,申报前一季各单項商品制造、加工或输入的总数目。
第 7 条 前四条申报的内容有變動時,業者应自究竟產生之日起三旬日内,至体系申报變動内容、缘由,并上傳相干证实文件電子文件。
第 8 条 本法子自公布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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